寒门科举奋斗日常 第38o节(2/3)
因初次试行, 大盛女子可直接参加永宁二年会试。
第七条:不得违背女子意愿,强迫其放弃学业,放弃科考。
第九条:鼓励寡妇、合离妇再嫁,无夫无子,且拥有独立能力,可向官府申请,设立女户。
其下林林总总,共计十二条。
。
除继承权外, 朝廷还在六律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女子保护法。
nbsp; 刑期将满者, 更可提前出狱。
第四条:废止贞妇、节妇、烈女牌坊。
同时加开恩科, 于永宁二年加设会试。
一石激起千层浪,圣谕传开,举国哗然。
第六条:不得违背女子意愿, 强迫其嫁人生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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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为, 嫡子嫡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。
如此, 家业后继有人, 亦可保障正妻的权益。
第三条:严禁典妻,典妾。
此外,永宁女帝传令内阁及刑部, 由首辅赵靖典督办,重修律法。
若无嫡子嫡女, 则从庶子庶女中择最优者过继正妻名下
女子保护法第一条, 乃是由永宁女帝朱笔亲题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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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大盛女子享有与大盛男子同等的权利。”
若通过会试,将授予功名, 入朝为官。
第二条:废止缠足。
另, 永宁二年起,允许女子参加科举考试。
第五条:设法定婚嫁年龄,女子十八,男子二十。
“陛下糊涂啊!这里是大盛朝,而非九重天,大盛朝有大盛朝的规矩,女子如何能与男子比肩?”
第十二条:猥亵、强迫女子者,一律处以宫刑,徒然三十年。
嫡子嫡女俱在, 择优继承。
第十条:夫家家暴,致使女子负伤,判处五到三十年徒刑;致使女子死亡,判处斩刑。
第八条:女子可主动提出和离,若夫家为过错方,需予以财产补偿。
“陛下此举,未免有失偏颇,且量刑太过严苛,恐有暴君之嫌。”
第十一条:胎儿出生即为大盛公民,残害女婴者,一律处以绞刑。
除却修补盛律中的漏洞, 剔除“三从四德”及“贞洁论”,还修改了户律中的继承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