寒门科举奋斗日常 第38o节(2/3)

因初次试行, 大盛女子可直接参加永宁二年会试。

第七条:不得违背女子意愿,强迫其放弃学业,放弃科考。

第九条:鼓励寡妇、合离妇再嫁,无夫无子,且拥有独立能力,可向官府申请,设立女户。

其下林林总总,共计十二条。



除继承权外, 朝廷还在六律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女子保护法。

nbsp; 刑期将满者, 更可提前出狱。

第四条:废止贞妇、节妇、烈女牌坊。

同时加开恩科, 于永宁二年加设会试。

一石激起千层浪,圣谕传开,举国哗然。

第六条:不得违背女子意愿, 强迫其嫁人生子。

本章尚未读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---->>>

具体为, 嫡子嫡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。

如此, 家业后继有人, 亦可保障正妻的权益。

第三条:严禁典妻,典妾。

此外,永宁女帝传令内阁及刑部, 由首辅赵靖典督办,重修律法。

若无嫡子嫡女, 则从庶子庶女中择最优者过继正妻名下

女子保护法第一条, 乃是由永宁女帝朱笔亲题——

&nbs

“大盛女子享有与大盛男子同等的权利。”

若通过会试,将授予功名, 入朝为官。

第二条:废止缠足。

另, 永宁二年起,允许女子参加科举考试。

第五条:设法定婚嫁年龄,女子十八,男子二十。

“陛下糊涂啊!这里是大盛朝,而非九重天,大盛朝有大盛朝的规矩,女子如何能与男子比肩?”

第十二条:猥亵、强迫女子者,一律处以宫刑,徒然三十年。

嫡子嫡女俱在, 择优继承。

第十条:夫家家暴,致使女子负伤,判处五到三十年徒刑;致使女子死亡,判处斩刑。

第八条:女子可主动提出和离,若夫家为过错方,需予以财产补偿。

“陛下此举,未免有失偏颇,且量刑太过严苛,恐有暴君之嫌。”

第十一条:胎儿出生即为大盛公民,残害女婴者,一律处以绞刑。

除却修补盛律中的漏洞, 剔除“三从四德”及“贞洁论”,还修改了户律中的继承法。

  • 上一页

  • 返回目录

  • 加入书签

  • 下一页